| 宁强县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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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16 14:47 文章来源:宁强县经济贸易局综合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构建诚信投资“洼地”,宁强县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凡来我县投资新建和扩建生产性企业,利用现有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将原划拨土地继续使用,免交一切规费。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在十年内免收政府收益金。
2、凡来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需新征集体土地的,除对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给省市交纳的有关规费外,县上收益部分一律免缴;利用存量土地,除必需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外,免征其余一切规费。
3、对于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融资政策,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过效益评估,签订建设经营、资金回收协议,最后归还政府接管。
4、县外带资来宁进行旧城改造和城镇综合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其建设项目免交城建各项规费。
5、对来我县合资合作开办生产性企业的,在3年内可无偿使用我县长期闲置的厂房、设施等,期满后按市场价格在3年内减半收取场地租赁费。
6、对设在县内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事业者,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收取。
8、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前提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对从事保护生态环境、退耕生态林、草产业的农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9、允许国内外客商进行风险性勘查矿产资源取得优先开采权(放射性矿产除外);允许探矿者依法转让采矿权。
10、对来我县合资合作的投资者,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办理有关证照,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只收工本费,各机关部门应以支持发展经济为己任,想客商所想,急客商所急,随到随办。按国家规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在接到申请后,五天内办完有关手续或提出审批意见。
11、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对县内重点骨干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措施。
(1)挂牌保护的对象: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招商引资企业;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龙头、骨干企业。
(2)对实行挂牌保护的企业加挂“宁强县重点骨干企业”牌子。
(3)对挂牌保护企业实行检查许可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挂牌企业进行检查,一般性检查须事先征得县经贸局同意,专项检查须事前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否则,企业可拒绝检查。
(4)严禁借检查之机在企业吃、拿、卡、要。确需对挂牌企业实施经济等处罚的,要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5)保护企业的认定由县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挂牌。
(6)对挂牌保护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定一次。
12、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对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绿色保护证》。
(1)各部门对持《绿色保护证》的外来投资者在办理有关事务时,必须热情接待、优先办理,不得推诿或无故积压。
(2)持有《绿色保护证》的外来投资者,办理暂住人口登记证不收费用,子女就学不收取借读费。
(3)非案件侦查和安全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持《绿色保护证》的外来投资者在娱乐场所的娱乐消费活动和住宿地进行检查。
(4)持《绿色保护证》的外来投资者发生一般性交通违章,以教育为主,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一般性违犯城市管理规定,只纠错不处罚。
(5)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对持《绿色保护证》的外来投资者扣人、扣物,确需处罚的,要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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